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 >> 信仰的力量
198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

  【编者按】

  2021年,我们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百年来,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弱小还是强大,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中国共产党都初心不改、矢志不渝,团结带领人民历经千难万险,付出巨大牺牲,敢于面对曲折,勇于修正错误,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看似不可攻克的难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文明网“知史明道”订阅号推出党史故事专栏“信仰的力量”,并授权潇湘诗会·丝网开设《信仰的力量》专栏,今天为您讲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故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修改宪法的工作提上日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纠正1978年宪法中存在的缺点,内容更加完备,增加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规定。1982年宪法正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序言部分通过对中国近代历史回顾,阐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2年11月,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们投票表决宪法草案。图片来自《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

  新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确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重要原则。

  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设置作出许多新规定,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等等。

  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民主党派参与管理国家的人员大幅度增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根据新宪法的原则,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从法律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随着新宪法的施行,基层民主建设大步推进。全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逐步建立。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形成。

  1982年宪法的施行,推动法制建设加快步伐。立法的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适应现代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需要的法律;二是制定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具有代表性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在我国开“民可告官"先河的行政诉讼法。在执法方面,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等认真履行职能,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行动,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保障了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制定1982年宪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进阶梯,同时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政治保证。
  ——摘自《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
  来源:中国文明网“知史明道”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