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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与初步实践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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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在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正视历史和现实,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新途径。

  “一国两制”构想最早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1977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务卿万斯时指出,中国“力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会考虑台湾的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政策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统一”。1979年1月,在中美两国正式建交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示了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

  1981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台湾、香港知名人士时,进一步阐明了中央对台湾的政策,他指出,台湾不搞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不变,台湾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外国资本不动,甚至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即使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台湾的现状也可以不变。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明确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1982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指出,九条方针“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图片来自《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国家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根据“一国两制”构想,1983年6月,邓小平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六条方针。主要内容是:“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这六条方针,进一步充实了“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

  “一国两制”构想虽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在实践中首先被运用到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问题上,并取得成功。

  香港问题是英国殖民主义者侵略中国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1981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的决定。中国政府对处理香港问题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二是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一国两制”构想在澳门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初步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香港、澳门等地的历史和现实,是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创造性方针,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摘自《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来源:中国文明网“知史明道”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