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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认这个理 | 【社科杂志④】运用唯物史观深入把握“国之大者”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4月在陕西考察时首次提出“国之大者”的概念,明确要求领 导干部“要自觉讲政治,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到行动上,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之后,他又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甚至要“了然于胸”。那么,什么是我们国家的“国之大者”?一般认为,所谓“国之大者”,就是指党中央关心的、强调的事情,是事关我们国家根本和全局,决定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和兴衰成败的大事。那么,这些大事到底又有哪些,怎么衡量?为此,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国家学说的有关原理,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考察和深入把握。

  一、要从我国国家性质的维度把握“国之大者”

  事物的质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规定性,是其得以存在的根本,因此深入把握“国之大者”就必须考察国家的性质。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必将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即使宣称代表全民的利益,但本质上也只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其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强制性暴力机关。马克思明确指出,“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形式。”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的国家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对大多数人民实行专政。

  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本质是一种从资本主义国家向彻底消灭阶级和国家的共产主义这一“真正的共同体”的过渡形式,实现了对资产阶级专政质的飞跃,是一种新型的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其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就国家性质而言,我们国家的“国之大者”就是社会主义道路,今天具体就是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切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选择、前途命运、兴衰成败的事情都属于“国之大者”的范畴,如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党的领导、“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人民当家做主、 “四史”学习教育等。

  二、要从我国国家职能的维度把握“国之大者”

  马克思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国家既有性质之别,也有职能之分,而且国家的性质在外观上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力机构而存在,具象化为一系列的国家职能,因此深入把握“国之大者”还必须考察国家的职能。国家职能一般包括对 内职能和对外职能两个方面。在阶级社会中,国家的对内职能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公共性,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暴力和强制机关对被统治阶级实行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其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从属于实行统治的需要,以维护和扩大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其对外职能除了抵御外来侵略、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外,有的国家特别是一 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受资本逻辑的支配,还明显具有在全球推行霸权、进行侵略和掠夺、实行国际剥削的一面。甚至我们看到,今天西方个别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将在全球推行霸权和掠夺作为其对外职能的主要方面,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最大破坏因素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动乱之源。

  在此情况下,就对外职能而言,当前我们国家的“国之大者”就是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对内职能而言,当前我国的“国之大者”就是以实现人民对美 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做好自己的事情,确保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要从我国国家制度的维度把握“国之大者”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性质和职能是通过一定的国家制度来规定、固化和体现的,无产阶级进行专政就必须通过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深入批判了黑格尔所主张的君主立宪制、官僚制、等级制等国家制度,将人民民主制视为理想的国家制度,提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恩格斯则提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全面构想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内容和原则,认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应当是实行真正民主制的社会共和国。列宁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思想与俄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写下了《国家与革命》等光辉著作并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系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思想,使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从理想变成现实。我们党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思想,而且使之成为亿万人民的生动实践,历经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到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理论和发展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总结我们党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 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提出“有事好商量, 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和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八个能否”标准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六个坚持”和“六个切实防止”等一系列关于国家制度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思想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 制度、重要制度,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两大奇迹”和“十三个显著优势”,并从十三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发展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开启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并且为未来五到十五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作出了目标规划。这些制度安排和目标规划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在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新境界。因此,就国家制度而言,当前我们国家的“国之大者”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些制度安排和目标规划。我们心怀“国之大者”,具体来说就是要熟知这些制度安排和目标规划,切实按照其要求办事, 使之不断在中国大地生动展现出来。   


  作者:刘希良(长沙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来源:《长沙社科》杂志、长沙社科微信公众号